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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本市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77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积分入户管理工作 。涉及投靠、购买商品房、兴办私营企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政策性入户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前款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申请人,可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
【武汉积分落户最新政策】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含高校学生集体户和人才集团户人员),可申请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房(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第五条中心城区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入户指标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积分入户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 。
人社、公安、工商、税务、房管、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积分入户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积分入户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积分入户工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
积分入户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序,结合当年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积分入户工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入户卡,申请人持入户卡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
第九条积分入户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积分入户信息平台 , 提供网上申请、查询、公示等功能 , 实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
第十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
积分入户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加分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
第十一条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并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
第十二条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最高50分
申请人或配偶拥有武汉产权住房 , 积30分;父母、子女拥有武汉产权住房 , 积15分;在武汉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每满一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 积10分 。
2 社会保险指标 最高50分
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保 , 每满一年积5分 。
3 住房公积金指标 最高30分
在武汉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积2分 。
4 居住证指标 最高50分
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每满一年积5分 。
5 年龄指标 最高30分
“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 , 积20分;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
6 文化程度指标 最高30分
大专学历积10分;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积30分 。
7 技术职称指标 最高1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 , 取得职称后在武汉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
8 纳税指标 最高50分
1.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0万元的 , 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 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万元的 , 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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