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为泄私愤损害国家利益 留学博士主动投靠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二 )
答:《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权;技术侦察权;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查验权;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的查封扣押权;提请海关、边防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的提请免检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的查封扣押冻结权等。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反间谍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同时,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反间谍法》在规定公民和组织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无论是公民或组织都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转自四川法治报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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