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南省对“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 8部门联合发布方案( 二 )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各地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
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稳慎有序推进工作。各地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坚决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对政策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的,属地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及时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民主决策,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部署。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考试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各州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规范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级有关部门,此后按季度报送工作实施进度。各州市有关部门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上报相应省级部门。
省级有关部门适时对规范“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总台采访人员 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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