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法出台,对症破解育儿难题( 二 )


杨莉青的孩子就读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 , 她表示 , 现在学校本身也有家长学校 , 每隔一段时间会组织讲座 , 但原则性的东西讲得多 , 具体的方式方法讲得少 。 “都知道与孩子沟通要采取平等态度 , 但怎么做就没有涉及 。 ”杨莉青分析 , 这可能和老师是兼着做家长教育相关 。 “新法说要加强指导服务体系 , 希望以后有更多专家参与到家长学校授课中来 , 能够给予更多案例情境的分析 , 包括做一些对棘手亲子情境的支援 。 ”
“这是一个资源的配置和供给问题 , 就是怎么把研究者、大学的专业力量给集中起来做指导工作 。 ”罗爽说 , “通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 , 能够解决学校和社区自身资源有限的问题 , 为它们输血 。 ”
家庭教育中各方角色更清晰
“从1996年开始 , 我国每5年会推出一个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的五年规划 , 这次家庭教育促进法可以说是以往经验的总结和集大成 。 ”罗爽说 。 “新法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其实就是妇儿工委 。 这次还明确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来主抓家庭教育工作 。 管理体制比以前更为明确了 , 就能够去解决以前我们说的看似是大家都在管 , 大家都有责任 , 最后谁都不管的情况 。 ”
姜元刚认为 , 现在谈家庭教育 , 直接的抓手依然是学校 。 “学校本身是主渠道 , 如果让学校去承担一部分功能 , 这个是见效比较快的 。 现在因为有家委会的存在 , 学校向家长反馈信息比较畅通 , 给出一个方向性的建议 , 家长一般都会积极配合的 。 ”
“双减”大背景下 , 家庭教育会不会成为资本投资的新风口也引发了讨论 。 对此 , 罗爽表示“第36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服务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 是不能挣钱的 。 第52条规定了对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 , 要追究法律责任 。 一个是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 , 另外一个就是对它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 其实这两个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我们的家庭教育的服务机构在实践当中变形为这种学科培训机构 。 ”
“从社会层面它给了大家一个新的引导 。 以往大家跟风去上辅导班 , 都是去给孩子报课 , 现在有了从国家层面的这种引导 , 还有从社会层面的这种引导 , 我们就开始逐渐的转变 。 ”姜元刚打算带自己的儿子多去参加户外野营:“虽然以前也知道应该让孩子更多的拥抱大自然 , 体验这种家庭生活温情 。 现在有了这种导向 , 社会风气也在转变 , 我们就可以按照比较理想的理念做好家庭教育了 。 ”
(本报采访人员 刘博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