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3《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之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之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 *** 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
依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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