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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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之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之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之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 *** 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之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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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2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得参加生产劳动的,如果有用人单位雇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 。比如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不得负担体力过重的工作等 。
法律分析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更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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