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甘肃: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带入课堂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采访人员 尹晓军)11月26日 ,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 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办法》规定 , 未经学校允许 ,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 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
【教育|甘肃: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带入课堂】《办法》明确 , 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 , 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 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 ,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 , 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 未经学校允许 , 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 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
《办法》要求 , 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 ,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 。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 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 依法加强管教 。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 不得隐瞒 , 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办法》还强调 ,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不得隐瞒 , 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 , 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 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记录的 , 不得录用 。 同时 ,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 , 应当及时解聘 。
作者:尹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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