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北京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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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本市公租房资格复核管理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简化优化工作流程 , 提升工作效率,实现精准保障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 ,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家庭复核申报材料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组织开展资格定期复核工作 。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 。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参加复核时 , 应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2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填写《复核情况说明书》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无须重复填写家庭情况 。
二、明确定期复核家庭申报期限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备案资格之日起,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 如实填写申报表格 。在一个申报期间内,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因资格变更或分配入住已申报家庭情况的,可自此次申报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等方式,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 。各区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定期复核告知工作 。
对老龄、大病、重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办理、入户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 , 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复核申报事宜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告知工作后 , 备案家庭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 , 其公租房备案资格自动终止,并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家庭发放公租房备案资格终止通知单 。家庭备案资格终止情况应在各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
三、优化复核工作程序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租房备案资格定期复核、分配入住和合同到期前复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 。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开展复核工作的通知,明确复核人员名单、复核内容、工作时限、申报逾期处理等事项,并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备案家庭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步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发起资格复核操作,导入复核人员名单,对复核家庭直接开展信息比对核查 。
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合同到期前资格复核时,产权单位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复核人员名单 。
2、初审 。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申报情况和系统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 , 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
3、信息比对核查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自动锁定以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规定,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书面告知有关家庭 , 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
备案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解锁操作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继续复核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对其备案资格作出变更或终止的初审意见 , 并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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