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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转让人、受让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原件;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转让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是单位的 , 还需提交书面委托原件 。
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 , 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 。
【上海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怎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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