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 , 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
三是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的,经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
四是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
五是参保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 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 。具体办法按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 , 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就医发生的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经备案或核准后,普通居民在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
26、我市对“两病”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 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
27、“两病”门诊用药如何管理?
答“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 。基层医疗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建档手续,录入患者相关信息,并将诊断证明等资料留存 。
对“两病”用药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两病”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总额预算管理 。结算方式参照现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
28、我市对“两病”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的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患者,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 , 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 。对未纳入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患者,“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
29、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
30、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
31、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答: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
一个保险年度内 , 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
32、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
33、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有何不同?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 ,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
3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可拨打027-12333社保咨询电话,咨询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可拨打027-12366地税咨询电话,咨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及经办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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