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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
【青岛市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对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 , 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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