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保障中心网 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三 )


第二十条人才住房房源筹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共同完成 。共有产权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购买已建成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或向社会收购存量商品房 。人才公寓房源筹集以改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为人才提供高标准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筹集和建设根据区位实际、产业特点,明确重点建设区块,打造人才住房保障示范点 。按照标准化要求,做好硬件配套、软件服务、社区建设、服务保障,实现全市人才住房品牌化、标准化发展 。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监督”模式开展 。由市国资委牵头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监督 。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运营管理费用 。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设置服务平台,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为入住人才提供管家式服务,负责公共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安全检查等服务保障工作 。建立年审制度,定期对入住人员进行入户检查 。人才住房仅限人才本人居住,入住满一年,由人才住房主管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入住资格 。入住人才不得破坏住房设施设备,人才公寓、人才驿站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得转变住房用途 。
第二十四条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单位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享受人才公寓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享受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 。入住人须在一个月内腾退住房 。运营管理单位在查验确认无误后收回住房 。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现有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投融资平台作用,利用自有资源服务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实现人才住房全过程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 。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人才住房为公益性政策住房,按照分级承担原则由各级人才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同时鼓励县(市)区、园区、用人单位和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人才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人才驿站租金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 。入住人才减免租金由人才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
第二十八条联合第三方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定期对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及服务水平进行社会调查,开展项目、服务等方面的评估,对服务标准高、质量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等激励措施,对服务不规范、效率低的运营管理机构解除委托,确保人才住房管理高效运行 。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
(一)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经费涉及市本级、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涉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的由园区自行解决;涉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的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
(二)市级人才公寓建设改造补贴及青年人才驿站建设、管理及租金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现行市本级相关人才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与县(市)区、园区政策有交叉重复的,不重复支持;与自治区有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标准从高,由银川市补齐差额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银川住房保障中心网 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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