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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银川市人才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自主选择、配套完善、优质服务”的原则,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的住房需求,采取人才住房配套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级、多渠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 。其中,人才住房包含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人才驿站三类,具体包括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青年人才共有产权房和高端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青年人才驿站;货币补贴包含购房补贴和生活(租房)补贴 。
第三条银川市人才住房统筹解决市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问题,重点保障未享受过住房政策的高精尖缺人才和青年大学生两个群体 。市本级人才公寓可用于解决自治区有关单位引进人才、市本级挂职(任职)干部及定向选调生过渡住房,同时面向县(市)区、园区人才开放 。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标准和原则;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高精尖缺人才、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工作的申请、审核及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团市委负责青年人才驿站的申请、审核及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人才住房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五条 银川市人才住房保障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精尖缺人才:经银川市委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分别用A、B、C、D、E、F类人才代指 。
(二)青年大学生:在银川市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就业人才,或与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或在银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自主创业人员,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证、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自申报之日起计算2年内首次来宁在银川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
2.全日制本科生:符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年龄在30周岁以内且自申报之日起计算2年内首次来宁在银川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 。
(三)过渡期大学生: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的过渡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年龄在30周岁以内 。
(四)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局研究予以保障的人才 。
第六条人才公寓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在银川市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银无房产转让行为 。购房补贴申请人须在银购买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为引进之后 。
第七条保障对象须为未享受过银川市住房补贴人员且本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自治区、银川市其他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
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银川市人才住房,按照人才类别分类供应、精准对接、分层保障 。
第九条高精尖缺人才:全职引进高精尖缺人才享受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高端人才公寓、购房补贴三选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他高精尖缺人才享受高端人才公寓 。
A类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其他人才保障标准为:
高端人才共有产权房:B、C、D、E、F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分别按照面积不高于220m2、160m2、100m2、90m2、70m2的标准,市场评估价75%的优惠价格签订协议,先行购买90%的房屋产权,剩余10%的产权由政府持有 。申请购房面积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 。服务期限满5年后,按照签订协议优惠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并办理过户手续 。未满服务期限的申请人,按照签订协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补齐所有差价、购买全部产权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
高端人才公寓:B、C、D、E、F类人才可分别申请入住面积为220m2、160m2、100m2、90m2、70m2左右的人才公寓,免费入住3年 。入住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电梯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网络费等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3年后仍符合入住条件的,按高端人才公寓有关标准收取租金 。
购房补贴:B、C、D、E、F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服务期限满5年后一次性发放 。未满服务期限的,购房补贴不予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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