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首度入法还要细则支撑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熊丙奇表示,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在之前发布的教育文件中已经有过明确。但在教师法《征求意见稿》里提出,尚属首次。
近些年,由于缺乏法律条款的明确支持,再加上担心被家长误以为体罚学生,个别学校和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熊丙奇指出,惩戒权是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使这种权利的主体范围不能局限于家长。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这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教育惩戒不是体罚、变相体罚,而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和方式,也是教师的合法权利。”熊丙奇说。
他同时指出,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落地”更需要相应细则和实施机制的全面跟上。比如,如果家长对教师行使惩戒有疑问,要有一套可遵循的程序去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接受进一步申诉或进行仲裁,如此才能明确权责。
“与教师法开始实施的1994年相比,中国教育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对教师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订教师法势在必行,而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切实做到依法治教,让法律确定的教师待遇、权利能切实落实并得到保障。”熊丙奇说。(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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