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两条的建议

江苏 苗蔚林
【草案原文】第二条(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
【建议】
教师定义的基本内涵应当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的执业证书 , 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 。 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称之为“教师” , 不能享受教师的基本权利 , 如:福利待遇 。
比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 ,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没有律师执业证书 , 懂得法律再多 , 也不能称之为“律师” 。 教师同理 。
因此 , 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妥 。
教育机构 , 特别是校外辅导培训机构 , 从业人员鱼龙混杂 , 他们当中也可能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 , 比如:电工、导游员 , 等等 , 但他们不是教育专业人员 , 虽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 他们不能称之为“教师” 。 如果这些人都能称之为“教师” , 那孔子云“三人行必有我师也” , 全民皆师 。
综上 , 教师的定义应为:教师是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

证书|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两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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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原文】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 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享有相应权利 , 履行相应义务 。
【建议】
1.现在一些民办学校里也有具有“公办”身份的中小学教师 , 也应当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 因此 , 此处的“公办中小学教师”有歧义 , 一种理解是“公办中小学”里的教师 , 还是一种理解具有“公办”身份的中小学教师 。 应当表述清楚 。
【证书|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两条的建议】2.此条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 除此之外呢 , 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中职院校、成人教育院校 , 等等 。 这些学校里的公办教师 , 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此条是强调“中小学教师”?因此 , 此处涵盖不全 , 表述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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