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二 )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缴存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存续期间,个人自愿缴存者的账户余额仅限用于按月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情形且贷款未发生逾期的除外:
(一)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三)符合退休、死亡等销户提取情形的 。
第二十三条 协议签订时间满5年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出销户提取业务,协议自动解除 。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条件 。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日前应在个人账户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个人自愿缴存者停缴3个月以上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计算;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缴存时间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时间不累计计算 。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 。
第二十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一)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者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5倍 。
账户存储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含)内的补缴金额、扣划转入金额等 。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存储余额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累计计算 。
(二)借款人为双人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军人分别按规则计算可贷款额度)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 。
(三)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商品房期房类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 。担保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二)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3个月;
(三)虚构劳动关系转为单位账户缴存的;
(四)借款人账户状态为托管、封存的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五章 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通过伪造、变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列入失信名单,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
【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自愿缴存协议和操作规程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且尚未解除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2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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