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 , 教培机构最核心的资源就是师资 , 优秀的教职团队伴随着高昂的人力成本 。 而当下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无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且讲师助教不愿意代开发票 , 导致教培机构难以取得合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从而迫使教培机构想方设法采取避税方法 。
二、教培机构花式“避税”引发税务稽查 , 涉嫌违法!
(一)避税方案一:“体外循环”模式 , 销售课程收入不入账并以私户支付讲师报酬 。
1.销售收入不入账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 被追缴税款、滞纳金 , 加处罚款 。
因教培机构主要面对个人客户 , 而个人客户通常以现金、个人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课程费用 , 且基本没有索取发票的需求和意识 , 教培机构也往往通过开具收据来代替开具发票 , 进而将其收入分为“已开票”和“未开票”两大类 。 前述经营特点 , 使得有些教培机构报着侥幸的心理隐瞒“未开票”收入 , 进行“避税”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如果教培机构采用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 , 少缴应纳税款 , 将构成偷税 , 被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后 , 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 , 并加处罚款 。
近期 , 江苏省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教培机构偷逃税款案件 。 涉案企业利用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 , 采取经营收入“体外循环”不入账的方式 , 共隐匿培训收入1.4亿元未依法申报 。 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 , 并作出补缴税款1040万元 , 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20万元的处理决定 。 目前 , 涉案企业的欠缴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 。 该案例即为教培机构销售收入不入账的避税方案敲响了警钟 。
2.通过私户发放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 税务机关认定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被处以罚款 。
前已述及 , 缺乏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是教培机构一大税负痛点 。 因此 , 一些教培机构遂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 , 利用私户收取培训费不入账 , 再以私户发放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 此时讲师、助教个人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 教培机构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如果教培机构向讲师、销售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工资薪金 , 其将作为扣缴义务人 , 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 如果其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被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后 , 将会被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近期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显示 , 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处罚 。 2018年1月-2020年9月 , 该单位通过张某个人招商银行卡发放员工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大学生兼职工资等 , 共计348021313.66元 , 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715453.15元 , 处以50%的罚款 , 计金额4357726.58元 。 对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部分 , 处以60%的罚款计2254163.38元 。 该案例即否定了教培机构通过私户发放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的避税方案 , 对教培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 。
(二)避税方案二:高开场地租赁费、办公用品、人员差旅费发票 。
教培机构的主要成本是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 但前述经营成本存在难以查证、不易核算的特点 , 使得有些教培机构多列支出 , 进行避税 。 实践中常见的做法包括虚增场地租赁费、办公用品、材料打印费等支出 , 列支无劳动关系人员的差旅费等 , 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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