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培机构学费不入账、佣金私户发:如此”体外循环“违法!( 三 )


上市公司紫光学大曾发布公告 , 披露其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其非法取得发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此外 , 其还披露子公司天津学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使用不合法发票、多列支出 , 被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其多列支出 , 并处以15.26万元的罚款 。
因该案企业偷逃税额金额不大 , 仅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且企业按期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但其作为上市公司 , 有可能对其再融资等操作产生不良影响 。 可见 , 教培机构通过高开场地租赁费、办公用品、人员差旅费发票的方式进行避税也存在较大风险 。
(三)避税方案三:在服务发生后通过第三方“补开”发票 。
教培机构的讲师和助教无法与教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 只能以个人的名义提供兼职讲课助教服务 。 教培机构与讲师助教结算报酬后 , 为了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 帮助个人降低税负 , 往往会帮助个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 教培机构与个体户/个独签订虚假《服务协议》 , 取得个体户/个独开具的服务费发票 ,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进行税前列支 , 降低企业所得税 。 个人注册成立的个体户/个独往往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园区 ,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
前述避税方案 , 因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后 , 再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 , 实践中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虚构业务帮助个人把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 且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 偷逃企业所得税 。
(四)避税方案四:通过关联交易平衡各关联方的税负 。
教培机构多为连锁机构 , 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分子公司等关联方 , 各关联方在不同的地方 , 有些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有些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存在税率差 。 有些企业盈利 , 有些企业亏损 , 其实际税负存在差异 。 教培机构也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平衡各关联方的税负 , 达到节税的目的 。
1.关联方分别位于国内特殊区域与一般区域 , 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和利润 , 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 。
今年4月 , 上市公司A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因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 , 受到税务检查并补缴税款 。 A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 , 将其大部分收入和利润转移至位于西部地区的“空壳”子公司(境内关联方 , 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 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 税务部门将“空壳”子公司2015年~2017年的合计收入约6.6亿元调整至A公司 , A公司需要补缴税款5200多万元 。
2.关联方之间存在税率差 , 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和利润 , 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 。
浙江B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其位于上海的关联方(高新技术企业 , 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销售产品 。 由于B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1多万元 。
3.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 , 关联方之间违规拆借资金 , 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 补缴税款 。
北京C公司(盈利状态 , 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其北京关联方(亏损状态)无偿拆借资金 , 主管税务局要求前者自行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 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12万元 , 利息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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