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考场“枪手”替考赚钱 , 但是没听说过“枪手”替考是为了冲业绩 。 辽宁省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的考研考场就上演了一幕令人“无语”的替考事件 。
时间回到2020年12月26日 , 2021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的第一天 , 李某某自信地进入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考场进行考试 , 可是监考老师却发现了异样 。 准考证上显示 , 考生名为兴某某 , 身份证号码显示他是1982年出生 , 也就是38岁 , 但眼前这位考生长得似乎太“年轻” 。
于是监考老师将其带到了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 。 经核实 , 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 , 警方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 。 2021年1月15日兴某某也投案自首 。
【业绩|为冲业绩竟替客户考研!当场被抓!】那么 , 为什么兴某某与李某某要冒险替考?其中有什么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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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 , 兴某某因害怕考试不通过 , 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被告人兴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 , 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 , 就对李某某承诺 , 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兴某某参加考试 , 兴某某就给李某某拉客户购买证券 , 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销售业绩 , 李某某遂应允 。
原来 , 这一切都是为了李某某的业绩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李某某本身拥有研究生的学历 , 同时还进入了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进行工作 , 前程可谓一片大好 , 可是他却为了短期的业绩压力竟然走上了“替考”的道路 , 实在令人唏嘘 。
最后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称 , 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兴某某系自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可以从宽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转自: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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