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门诊 贵州全省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项( 二 )


三、关于异地就医备案方式等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员可以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进行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变更就医地、指定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 。各统筹区要进一步优化备案渠道,统一备案政策 , 方便参保群众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
(二)原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 , 医保系统自动开通其就医地普通门诊跨统筹区直接结算备案,已享受5个慢特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助备案到就医地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特病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
(三)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
(四)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属地化管理和跨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 , 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纳入统一管理 。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 。各统筹区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和信息沟通,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
(五)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返回参保地,按参保地目录和待遇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两病”门诊、5个慢特病门诊不在异地就医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省内或跨省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在“双通道”药店购买《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符合贵州省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可返回参保地报销 。
(六)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基金支出额与省内就医基金支出额合并计算,合并基金支出额不超过参保地政策规定的支付限额 。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是国务院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重点工作,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立足大局,始终将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 。
(二)强化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作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 , 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督导本统筹区内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落实数据接口改造,完成联调测试 , 确保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路径通畅 。
(三)有序组织实施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涉及多项工作任务,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安排,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分步有序推进药店购药、普通门诊、“两病”门诊、5个慢特病门诊跨省直接结算,做好异地就医备案、信息系统开发、联调测试、费用结算清算等工作 , 确保如期完成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任务 。
(四)加强宣传引导
省级医保部门统一部署异地就医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主动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组织异地就医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异地就医政策培训,主动向参保群众宣讲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结算流程和结算规则等知识,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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