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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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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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
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 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
第四条 本细则由荔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荔湾区公安分局负责 , 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
第五条 荔湾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向行为发生地所属派出所提出申请,由行为发生地所属派出所核实后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会提交审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
第七条 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
(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 , 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
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
第八条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上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相关专业人员等列席全体成员会议,相关人员参与见义勇为的评定工作,但不具有表决权 。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 。
第十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其事迹在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在公示期内,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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