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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停车泊位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们:
【庐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停车泊位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庐城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沿街路面停车位内有序停放,着力营造更加顺畅、文明、有序、美丽的道路交通环境,争创全省文明城市,经县公安局和城管局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城区主次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实行精细化管理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使用停车泊位时,应“一车一位” , 并按照泊位明示的规范停放;
二、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规划的停车区域内 , 并按照明示的规范停放;
三、没有明示停车规范的停车泊位,应顺向停放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和《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机动车在停车位内未按照明示的停车规范停放车辆的行为 , 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100元罚款的处罚 。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非机动车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50元罚款的处罚 。
庐江县公安局 庐江县城管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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