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二 )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见习单位资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 , 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 。
3.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认定合格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 。见习单位有效期满 , 可再次提出申请 。
第五章见习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 , 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 , 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
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 。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单位留用 。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
第十二条 见习补贴的申报及拨付
1.见习补贴申报 。我市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目录收纳并公布的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
所需要件:(1)《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4)《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5)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6)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
所需要件:《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见习补贴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划拨见习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划拨见习补贴,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
第十三条 见习补贴的使用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 。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 。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 。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 。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
第六章见习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见习工作管理
1.见习单位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应当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照见习岗位要求 , 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要配备懂专业且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严格见习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见习人员的工作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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