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三 )


2.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 , 可提前终止见习 。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 , 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 。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 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 , 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
3.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见习 。见习人员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
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 对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进行公示 。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
第十五条 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 。每月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工作管理、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见习人员意外保险交纳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纪实并存档 。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2.杜绝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见习单位资质,并追回财政补贴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追究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即行废止 。发布之前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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