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机构怎么收费?( 四 )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
 ?。ㄒ唬┪ス媲终挤穸韵蟛撇?万元以上;
 ?。ǘ┪ス媸褂么婀苷嘶ё式鸫?00万元以上;
 ?。ㄈ┎扇《窳邮侄位蛞陨撕θ松戆踩姆绞角终挤穸韵蟮牟撇ㄒ妫?
 ?。ㄋ模┰诒辉鹆钫闹笠荒昴谠俅畏⑸ス嫘形?。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外,由民政主管部门挂牌进行为期三年的整改察看 。
在整改察看期内 ,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本市不得列入政府养老服务工作方面的评先评优、推荐名录等荣誉清单,在参与星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作为重大负面评价予以扣分 。
整改察看期满,整改情况良好、能够诚信守法规范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民政主管部门申请结束整改察看 。
在整改察看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对其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人员同步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对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执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或上级机关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