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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保护服务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代购代办等 。
服务对象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 , 包括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等 。
预定金是指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社会人员,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或预约床位、预约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资金 。
质押金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 。
预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其中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护理服务和营养餐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活动、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代购代办等各种有偿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主管部门,是指依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 , 受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并依法对其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市、区民政部门 。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 。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 , 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 。
【厦门市养老机构怎么收费?】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除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之外,还应将各类预收资金的收支明细记录纳入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 。
服务对象对其个人信息档案及资金收支明细拥有知情权和查询权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第十条 民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 ,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各种预收资金的监测审核和监督检查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息,自觉接受检查 。
第二章 预定金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 面向社会人员进行营销并接受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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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 , 均不得向社会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取预定金 。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拟向社会人员收取预定金的 , 应当事先向民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合伙人信息,机构可抵押物估值报告和现有银行贷款情况,拟收取预定金的总人数、金额和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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