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


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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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 有效身份证件),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 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出院结算时,应由个 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 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
【1】门、急诊待遇
1.急诊:
因急危重症在门(急)诊抢救或在 120 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 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 70%比例报销 。
2.门诊规定病种: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 2 年 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近期免冠一寸彩照 1 张、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 后 , 由市医保中心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 比例在职职工为 75%,退休人员为 85% 。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原沈 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 院在职人员 85%、退休人员 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 87%、退休 人员 92% 。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报销比例:在职人员 75%、退休 人员 85% 。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3 期)、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 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 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 胱灌注)、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 (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 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 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及相关保肝药物治疗)、慢性 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 3 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 3 级)、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其 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 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治疗、 强直性脊柱炎、脑胶质瘤化疗(口服药物) 。
3.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 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 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20 元/月 , 最高支付限额为 150 元/月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 60% , 退休人员 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 次支付比例为 80% 。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 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 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 变更 。
4.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 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自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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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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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 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自费部分 。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 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 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 。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 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4 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 , 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 。
【3】异地医疗待遇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 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 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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