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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调整相关事项的经办细则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西山煤电集团社保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并医保发〔2021]23号)文件精神,太原市将于2021年7月1日启用新的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为了进一步将政策落实到位,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相关事项安排、
( 一)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缴纳9元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4元,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缴纳;
(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新的缴费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划拨缴纳;
(三)纪按照原缴费标准预缴2021年7月及以后月份大病保险的单位: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差金额进行补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3元 , 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缴纳;
(五)已按照原缴费标准缴纳2021年7月及以后月份大病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为注销状态的人员(含退保、转出统筹外或死亡)不进行补差调整;其余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拨;
(六)农民工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4元,从该参保单位农民工户缴纳的同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缴纳 。
二、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相关事项安排
(一)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大病保险累计支付已满32万元的,其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 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年度不再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7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 在足额缴纳大病保险的情况下,本年度可按照本次大病保险调标后的政策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1日前(不7月i日)大病保险累计支付未满32万元的,7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足额缴纳大病保险的情况下 , 本年度可按照本次大病保险调标后的政策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大病保险累计支付已满32万元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1日处于在院状态的,其此次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本次大病保险调标后的政策执行 。
【2021太原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调整】三、各参保单位及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中介机构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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