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文章插图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0日
失效时间:2023年10月9日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文章插图
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108号)、《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11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8年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7]60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资助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 。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 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 , 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 。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
二、资助条件
(一)优先资助对象 。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 , 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驻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特殊资助对象 。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发票);
(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
(三)普通资助对象 。
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 。资助面覆盖在园幼儿人数的10%(教育局核定规模数) 。具体受资助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