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报告 房地产贷前报告

大家好,相信到目前为止很多朋友对于房地产贷前报告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报告不太懂,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房地产贷前报告相关的知识点,文章篇幅可能较长,大家耐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急!!房地产信贷风险的调查报告在这次房贷新政中,就是通过对第二套住房的信贷管理办法来区别房地产投资与房地产消费 。比如,在房贷新政的规定中,凡是购买之一套住房的居民,如果购买者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就得以利率优惠等信贷优惠的方式帮助与鼓励他们进入房地产 。如果住房的购买者是进行房地产投资,如购买第二套住房,那么就得提高住房投资者进入银行信贷的准入门槛,如提高首付比例及利率水平 。如果说,国内房地产市场能够把住房的投资与住房消费作一定区分,并对这种区分制定不同的政策,那么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就会大大减少,房地产市场就会成为一个自住消费为主的市场 。如果是这样,不仅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会发生根本性转变,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也会回归理性 。
不过,目前市场上对房贷新政的理解上,往往只是在第二套住房的界定规则来讨论,而不是放在整个银行信贷政策理解上 。因为,就这次房贷新政来说,它针对的是房地产银行信贷的每一个环节 。比如,对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不仅对第二套住房的银行信贷要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对之一套住房的银行信贷也得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比如说,早些时候对第二套住房的争论,是以个人来界定还是以家庭来界定 。其实,这种争论意义并不是太大 。因为,因为,无论是在121号文件还是359号文件中,都清楚表明,任何购买住房的银行信贷者,其借款每个月按揭金额都不得超过个人或家庭月可支配收入50% 。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这样一条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准入标准,个人或家庭要从银行获得住房信贷资金,就得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财务、收入、工作及纳税等状况的真实信息 。商业银行根据个人信用等情况来确定是否向申请者贷款 。如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月供款不得超过其月可支配收入的50%,那么以个人计,那么商业银行向其贷款的额度就会减少 。如果有人另外借助于小孩及退休人员的名字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那么这些小孩及退休人员的收入从何而来 。按照现有的标准,这些是根本就无法满足商业银行住房信贷的市场准入,因此,以他们的名字来向银行申请贷款是根本就不可能 。如果连申请贷款资格都不存在,那么对第二套住房界定争论就没有多少意义了 。
也就是说,按照最初始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标准,房地产市场许多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申请者或是不能够进入这个市场,或是进入这个市场申请的贷款的额度也是较少的 。但是,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早几年,任何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的人,很少不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 。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让这些从银行获得贷款,甚至与律师事务所一起合谋给借款人制造各种假证明或假文件 。可以说,在房价上涨或是房价快速上涨时,这些违法违规的现象都会完全的掩盖下来 。但是,如果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一旦出现逆转,相关的问题与风险也就全部暴露出来了 。
所以,在这些452号文件中,不仅是对第二套住房界定给出补充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信息的真实性给出严格的规定 。该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信息的真实性,给出严格的规定 。该规定不仅对借款人有严格的诚信原则要求,而且也要求各商业银行持有的诚信原则及告之义务,并对违背诚原则者(无论是借款人、商业银行还是相关的出具证明机构)进行惩罚性处理 。可以说,这一条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意义十分深远 。就目前中国的个人住房信贷市场来说,如果按照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月供款不得超过其(个人或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0%,那么,国内房地产市场许多购买者是没有资格进入房地产信贷市场的 。当然,要强化这一原则效果及重要性,还得制定更为严厉的规则对违法或违背诚者进行更重的处罚,否则国内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基本信用无法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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