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具有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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