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 。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 。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会员交纳的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等 。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专家顾问咨询费;
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其他正当开支 。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创业投资协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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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协会在陕西省有分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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