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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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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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扩展资料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新法旧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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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采访人员的采访 。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10%-105=2295元 。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这位负责人说 。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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