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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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法规解读:
个体工商户登记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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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
名称 。
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城镇与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了有差异的管理政策 。
在城镇方面,大量的知青返城和新增加的待就业人群,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出的报告提出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需要,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 。”
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这个报告,从而为我国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开了个口子 。
从1981年到1983,国务院先后下发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或参与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
在农村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获得了连年丰收,出现了卖粮难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
国务院的几个文件,对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与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了政策性规定,建立起了改革开放初期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框架 。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国务院决定统一城乡个体经济政策,制定城乡一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
198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保留条例名称中的“城乡”、“暂行”字样,已无必要 。
为了进一步突出发展、扶持了理念,更加突出这部行政法规作为个体工商户主体法的法律地位,经与法制办仔细研究,不在条例名称中使用“管理”字样,最终定名为《个体工商户条例》 。
制定的目的 。
老条例: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
新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出台的“非公36条”文件,制定的 。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
人员 。
老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
新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
新增加了“非禁即入”的原则 。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
登记机关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这样的规定,从法规层面肯定了2005年以来全国工商系统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成果 。
关于“一人多照”的问题 。
由于个体工商户特殊性,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能是独立的主体 。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异地经营的概念就不存在了,当事人只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申请登记 。
加之目前,全国没有全面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不能了解各地登记的具体情况,所以,现在对“一人多照”的问题,是不鼓励,不禁止 。
关于“一照多摊”的问题 。
《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位是“自然人”,不同于企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
这项规定旨在限制一个个体工商户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即“一照多摊”的现象 。个体工商户不能办分支机构,人不能成为“分人”,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自己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别的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
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与“连锁”、“特许经营”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与其他主体“连锁”、“特许”经营,但是,这种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
也就是,个体工商户要对其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责,独立承担责任 。加之“查无”的相关规定,“一照多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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