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1〕272号和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统称“未参保超龄人员”) , 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2011年6月30日(含)前 ,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2011年6月30日(含)前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 , 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
二、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增减业、本人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5、本人《职工档案》或能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 。
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向谁申报
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 , 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
四、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和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缴费的 , 均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 , 按其在2011年6月30日时的年龄与60周岁相比 , 每多1岁(不足1岁的 , 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 , 最多减缴15年 。
2012年12月31日后完清缴费或申报参保的 , 应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对超过60周岁的 , 按其申报并完清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相比 , 每多1岁(不足1岁的 , 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 , 最多减缴15年 。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 从2011年7月起 ,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 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 ,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
缴费性养老金按我市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在此基础上 , 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 , 每满1年按18元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50元 , 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5周岁及其以上的增发100元的高龄养老金 。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之月起分别增发50元的高龄养老金 。
【重庆超龄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超龄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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