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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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精神 , 结合长沙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市范围内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决算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及有关统计报表,承担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与支付、年度预决算编制等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
第七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和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等初审,组织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开展政策宣传,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办理业务 , 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缴费动员,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 。
第十条??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残联、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死亡注销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以及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受理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和征收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主要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收支管理监督等工作 。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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