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
13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
14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
15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
16 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
17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18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
19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
20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
22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
24 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25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 60 天,男方给予护理假 30 天 。
26 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四十五条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
27 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
28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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