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10级补偿标准 10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二 )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
七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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