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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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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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23年02月22日
失效日期: 2028年02月2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 , 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8日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 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和条件 , 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 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 。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范围的 ,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征收土地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收土地工作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收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征收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承担征地事务工作的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城管、统计、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征收土地信息公开 , 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 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 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其他需要采用公告(公示)程序的 , 采取现场和网络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
(一)现场公告 。现场公告应当在征收土地现场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联社)、村民小组(社)范围内发布 。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的 , 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联社)集体土地的 ,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联社)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民小组(社)集体土地的 ,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 , 村民小组(社)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 , 在该村民小组(社)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
发布现场公告的 , 应当对公告张贴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留存 , 记录张贴和拍摄时间;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须签字证明 , 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其中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 , 还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
(二)网络公告 。现场公告发布的同时 , 在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网络公告 , 应当对网络公告以下载、打印等方式予以留存 。
(三)其他能够确保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知晓的方式 , 并相应做好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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