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实行时间


民法总则的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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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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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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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法律教育网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
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继承法、亲属法中,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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