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的生态功能,湿地有何生态服务功能?( 二 )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
第六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
(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
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
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
(二)截断湿地水源 。
(三)挖沙、采矿 。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
(七)引入外来物种 。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
【湿地的生态功能,湿地有何生态服务功能?】(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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