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一条加装电梯申请人应编制加装电梯方案 。方案一般包括:该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材料及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 。申请人应就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公示,并对公示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一般应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加装电梯方案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再次进行公示 。
居(村)委员会应做好本辖区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指导工作 。
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 , 公示期满后 , 居(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 , 确认该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 。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 , 收到可能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名书面反对意见 , 申请人应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相关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商调解 。
相关当事人就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宜协商不成的,所在地居(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 。相关当事人拒绝居(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通过调解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解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确认调解结果及相关建议 。
第十三条加装电梯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申请人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但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就加装电梯项目的必要性、争议调解情况等事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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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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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诘鼐樱ù澹┪被岢鼍叩墓厩榭鏊得鳎ㄓΩ降ピサ揽凇⒐纠腹菊掌?。业主表决结果达到规定要求,但方案公示期间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
 ?。┫喙匾抵鞯纳矸葜っ鳌⒎课萑ㄊ糁っ?。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相关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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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区(县、市)住建部门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发送项目并联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联合审查 。相关部门收到并联审查意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 签署审查意见并反馈住建部门 。
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 。
加装电梯项目经审查同意后,实施主体可依法进场组织项目施工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创造便利条件,并落实施工监管 。相关业主应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
加装电梯项目审查通过之日起3年内,申请人未组织项目施工的,该项目并联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项目需对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设施设备进行迁移或改造的,申请人应按程序向相关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相关权属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涉及的管线设备设施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 , 应由该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迁移更新费用 。
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加装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加装电梯的安装 , 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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