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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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 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已投入使用、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友好协商、市场运作、合力推进”原则 。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
加装电梯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及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
第五条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加装电梯工作,明确牵头部门 , 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相关补助资金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内加装电梯底数排摸、动员指导、民意调解等工作 。加装电梯涉及业主所在工作单位,应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
第六条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 。相关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等原则,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
业主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等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增加电梯公共收益,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
第七条各地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计划,统筹组织实施 。
第八条加装电梯应在住宅小区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少占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 。
第九条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住宅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申请的 , 申请人为该单元或该幢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 。公有、单位自管住宅加装电梯,其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可作为申请人 。
申请加装电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ㄒ唬┯φ髑笏诘ピù薄⑿∏┤逡抵饕饧?nbsp;, 经本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
 ?。ǘ┩饧幼暗缣莸囊抵饔η┒┦槊嫘?。书面协议应明确以下事项:
1.加装电梯品牌及制造单位;
2.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使用管理人确定及更替方案;
4.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保养维修费用归集、使用、续筹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程,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等,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 。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应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实施主体应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的房屋设计单位 , 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电梯选点位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内容,反映相邻建筑关系的增设电梯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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