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内容 劳动法第38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内容 劳动法第38条规定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的解除种类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 , 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 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 ,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 , 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

好了 , 文章到此结束 ,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