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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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创新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烟台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 , 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 , 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根据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情况,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参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
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 。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载明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
第六条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选址,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 。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禁止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
第七条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 , 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工程建设规范,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
共有产权住房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
第九条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象应当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 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 。已按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购房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现房出售,项目开发建设手续应当齐全完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 ,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综合评分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 , 按序组织选购共有产权住房 。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以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10%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前款所述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成交价格无法测算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根据核定的销售基准价格,出售人在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按整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具体房屋楼层差价 。
第十二条 承购人选购共有产权住房时 , 可以根据自身住房支付能力,自行选择按60%、70%、80%的比例购买不动产份额,剩余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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