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入股协议书( 七 )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 的字号 的店铺,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为 ,系该店铺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元 。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 年 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
五、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退资
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
2).当然退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
3).除名退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3、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
六、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七、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八、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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