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婆起诉儿媳索要15万“带孙费”:“不是真想要,希望两人和好”( 二 )


“3个孩子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儿子儿媳承担 。”由于老马夫妇袒护儿子,自愿放弃了对儿子的诉讼请求,故请求法院判令儿媳小芳承担以上费用的一半,即15万余元 。
2022年10月12日,盐边县人民法院渔门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追加马某某为第二被告 。法庭上,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向法庭举证质证 。
审理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家庭成员内部之间产生的纠纷,有了纠纷应该求同存异,妥善化解,建议双方当事人,从血缘和亲情关系出发,谨慎选择,而不是擅自作出决定,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判决:
儿媳承担一半必要费用,支付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监护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 。
本案原告作为祖父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基于血缘亲情关系,在儿子儿媳外出务工期间照顾孙子女,既符合原、被告当初共建幸福、和谐家庭的初衷和美好愿望,也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当给予倡导和表扬 。
但本案二被告均具有监护能力,二原告作为祖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无偿抚养的约定,二原告代二被告抚养子女,是长辈出于关爱提供的帮助,不能取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焦点1: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马某某的权利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小芳承担相关费用一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小芳认为,其对小慧没有抚养义务,鉴于小慧系被告马某某与他人所育,小芳依法应只承担原告代为照管小聪、小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的一半 。

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婆起诉儿媳索要15万“带孙费”:“不是真想要,希望两人和好”

文章插图


小芳给家里转款的记录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以前,小芳不定期向原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应视为小芳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 。2021年3月16日,小芳与马某某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于同年3月17日便回到娘家 。此后,小芳未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法院依法确定小芳向原告支付其代为照管小聪、小超的抚养费的期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共计16个月 。
原告提供了缴纳教学用书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的凭据,在2021年3月后,为小聪、小超缴纳费用合计4801.3元,小芳承担一半即2400.65元 。小聪、小超居住学习期间,原告支付了生活费、房租费,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计算小芳应当承担总费用的一半即12000元 。
焦点2:关于照管孙子女的误工费
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抚养3个孙子女是受两名被告委托,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原告帮忙照看孙子女系基于血缘和亲情关系的付出,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2022年12月1日,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芳支付原告老马夫妇因代为抚养小聪、小超支出的各项费用14400.6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进展:
二审维持原判,老人称“不是真的想要钱”
一审判决后,老马夫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3月28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采访了解到,近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
近日,老马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近期已经收到了判决书,3个孩子依然是他们两个老人在带,“现在儿媳还没给这1.4万余元,儿子儿媳还是夫妻关系 。我们不是真的想要这个钱,如果不是她要离婚,我们也不会起诉 。”
“作为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我们是希望两人和好 。”老马表示,对于儿子,他们也经常教育,但是“恨铁不成钢”;作为父母,他们试图挽回两人的感情,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家庭的裂痕却越来越深 。
对于这样的结果,老马夫妇内心很难受 。“我们牺牲自己的时间帮忙带娃,既出钱又出力,这是出于对子女的体谅和孙辈的爱,但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 。”老马表示,为人子女者应当看到父母的辛苦付出,怀着感激之心,为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要让父母感到“寒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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