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 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 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由此可知 , 在登记实践中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
【办理房屋登记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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