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追踪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及后续情况六问


新华视点?追踪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及后续情况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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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为:(新华视点?追踪)“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及后续情况六问)
新华社南京4月7日电题:“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及后续情况六问
新华社“新华视点”采访人员段羡菊、刘江、朱国亮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
“新华视点”采访人员围绕案件指控、量刑以及小花梅现状等公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公诉人、审判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小花梅的家人、医生、徐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等 。
一问:董志民一审被判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没有追诉其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他的指控和量刑是如何考量的?
公诉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表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守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董志民对被害人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让其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中,且不顾其身体状况致其连续生育,导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 。另外,董志民还有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董志民的行为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
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饶本东表示,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 。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同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 。
关于量刑情况,审判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辉表示,经审理查明,董志民对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不顾其身体状况致其连续怀孕生育 。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 。其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导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 。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
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
【新华视点?追踪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及后续情况六问】董志民行为对小花梅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且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严惩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董志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
二问: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均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为何追诉5人,另外2人没有被追诉?
饶本东表示,经审查,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先后拐卖小花梅,造成严重后果 。犯罪行为发生在1998年,均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为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对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5人,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 。李某玲、刘某柱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予报请核准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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