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案船主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定为交通肇事( 二 )


李洪军成为“冀昌渔06092”号出事时唯一的幸存者 。他后来了解到 , 当时撞击他渔船的是“钢壳”船“冀滦渔140”号 , 驾船的船主叫王瑞鹏 , 是唐山市滦南县人 。
“我从来不认识他 。他说他在那片海域下笼子(网具)了 。我的船当时停着等潮 , 没有招你惹你呀 。”李洪军说 。
事发后 , 唐山海警局介入调查 , 此案被定性为“交通肇事案” 。王瑞鹏被海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 。
实名举报后案件管辖提级 , 涉事船主被控故意杀人罪
此案被当地海警部门称为“12.12交通肇事案” 。针对渔船侧翻的原因 , 2020年1月 , 唐山海警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 。
上述鉴定意见认为 , “冀昌渔06092”木质渔船侧翻有三个原因:1、该船轮改装后稳性不足;2、“冀滦渔140”轮按压其船尾导致产生较大的横摇;3、翻沉前船轮左满舵进一步加剧轮向左横摇 。
李洪军不服该鉴定意见 , 申请重新鉴定 , 未获得唐山海警局批准 。

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案船主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定为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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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相关部门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部分) 。
2020年9月 , 河北省渔政渔港管理局作出《12.12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认定书》 。该认定书的结论为:“冀滦渔140”船未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是导致“冀昌渔06092”船翻沉的主要原因 , 应负主要责任;“冀昌渔06092”船负次要责任 。
此案侦查终结后 , 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 , 将被告人王瑞鹏起诉至海港区人民法院 。李洪军和死者家属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
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 , 原告人李洪军在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后面 , 用括号补上一行字:“实际应为故意杀人罪” 。
“他三次四次故意来撞我 , 明摆着要置我于死地 , 怎么是交通肇事呢?”李洪军说 。
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案船主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定为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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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 , 在网上实名举报的李洪军 。视频截图
2022年6月12日 , 李洪军在网络视频中实名举报唐山“海霸”袭击其渔船造成5人死亡 。
此时距案发时间 , 已过去两年半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对此案以交通肇事案起诉 , 海港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
李洪军在网上实名举报的第二天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曾联系唐山海警局 。该局工作人员当时表示 , 正对相关案情进行核查 。
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案船主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定为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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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改变管辖后由秦皇岛中院审判 。
2022年7月 , 此案的办案单位提级 。根据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 , 此案由海港区法院移交至秦皇岛中院审判 。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 , 也由海港区检察院改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
秦皇岛市检察院经过审查 , 对此案提起公诉 。此案唯一的被告人、1986年出生的王瑞鹏 , 被起诉的罪名由此前的“交通肇事罪” , 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本案死者家属在获得数十万元不等的赔偿后 , 均撤诉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李洪军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严惩被告人 , 并判其承担船只损失等赔偿责任 。
在4月7日的法院庭审中 ,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 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瑞鹏的刑事责任 。据多名参加庭审的人士介绍 , 王瑞鹏在法庭上向死者家属和李洪军道歉 , 愿意接受民事部分调解 , 但否认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提出:此案系“交通肇事”案件 , 王瑞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案船主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定为交通肇事】4月7日下午庭审结束 , 法院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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